(2016)渝0101执2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03
案件名称
伍华树与张培田人格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华树,张培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2560号申请执行人伍华树,汉族,1959年11月7日生,男,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张培田,汉族,1973年5月29日生,男,住重庆市万州区。伍华树与张培田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133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伍华树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32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1330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保留申请执行人伍华树的债权5324元。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睿审 判 员 谢 瑜代理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伍泰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