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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民初1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道仓与汪凤云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道仓,汪凤云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705民初1748号原告:张道仓,男。被告:汪凤云,女。委托代理人:丁国,男。原告张道仓诉被告汪凤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玉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6年7月24日汪凤云与张道仓口头约定,由张道仓为汪凤云位于高速铜都天地**幢***室房屋渗水进行维修。2016年7月28日,张道仓完成维修,汪凤云仅向张道仓支付500元。张道仓为汪凤云家进行维修前,告知汪凤云维修价款是3000元,汪凤云认为价格偏高,提出支付2000元,张道仓没有同意。后双方没有对价款再作明确约定,均存在过错,本院结合张道仓的工程量及施工时间,对张道仓主张的3000元工程款酌情调整为2500元,扣除汪凤云已支付的500元,汪凤云应另行向张道仓支付2000元。汪凤云辩称由陈宗友为汪凤云的房屋进行装修,其是找陈宗友进行维修,陈宗友又找到张道仓来维修,款项应该付给陈宗友,或者是陈宗友付给张道仓,对该辩称本院不予采信,理由是:根据陈宗友证言,汪凤云让陈宗友找人帮汪凤云家房屋进行维修,陈宗友找来张道仓,维修价格由张道仓和汪凤云进行协商,并由汪凤云支付给张道仓,与陈宗友无关。汪凤云辩称价款过高,本院予以部分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汪凤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道仓价款2000元;二、驳回原告张道仓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道仓负担6元,被告汪凤云负担19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玉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