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民辖终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海宁市黄湾镇星晨花店与浙江桑乐数字化太阳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桑乐数字化太阳能有限公司,海宁市黄湾镇星晨花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民辖终3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桑乐数字化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尖山新区听潮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671606900R。法定代表人:冯磊,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宁市黄湾镇星晨花店。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黄湾镇闸口集镇**号。经营者:裴芬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上诉人浙江桑乐数字化太阳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2016)浙0481民初40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其主要营业地在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根据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故本案的管辖法院应是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由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浙江桑乐数字化太阳能有限公司注册的住所地在浙江省海宁市,其称其主要经营地在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证据证实,原审法院以上诉人的注册地作为其住所地并无不当。此外,本案是财产租赁合同纠纷,租赁物的使用地亦在海宁市,海宁市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亦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春审判员 徐连忠审判员 李美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君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