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3民终3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杨德福上诉卢仕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德福,卢仕敏,芦桂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35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德福,男,1951年10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秦淑香,北京市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仕敏,女,1959年11月4日出生。原审被告芦桂梅(曾用名卢桂梅),女,1955年7月24日出生,现下落不明。上诉人杨德福因与被上诉人卢仕敏、原审被告芦桂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5)怀民(商)初字第01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杨德福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杨德福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德福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芦桂梅、杨德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杨德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公告费1260元,由芦桂梅、杨德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邢 军代理审判员 孙承松代理审判员 龚勇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琳书 记 员 李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