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一特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卢雪琼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雪琼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民一特字第30号申请人卢雪琼,女,汉族。申请人卢雪琼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申请人卢雪琼与沈政是母子关系,沈政自2011年7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申请人已报警寻找。沈政失踪至今已四年多,故向法院申请宣告沈政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沈政,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及原住地均为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垂虹院一座402房,系申请人卢雪琼的儿子。申请人卢雪琼于2011年7月16日到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普君派出所报案称其儿子沈政于2011年7月2日凌晨6时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垂虹院一座402房家中外出至今未归。申请人卢雪琼申请宣告沈政死亡后,本院于2015年8月1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沈政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沈政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本案中,沈政于2011年失踪,经亲属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符合下落不明满四年可以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现沈政的母亲卢雪琼向本院申请宣告沈政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沈政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麦燕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凯宁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