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法执字第01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史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某某,史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郏法执字第01078号申请执行人秦某某,女,1995年11月24日生。被执行人史某某,女,1990年6月20日生。本院在执行秦某某与史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的(2015)郏民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史某某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史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郏县支行的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鲁青建审判员 何星布审判员 赵克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姬登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