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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执1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杜益萍申请执行苏文伟、王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益萍又名杜花兰,王云,苏伟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1执1422号申请执行人杜益萍又名杜花兰,女,汉族。被执行人王云,女,汉族,个体。被执行人苏伟文,男,汉族。杜益萍与王云、苏伟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621民初字199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的(2016)内0621民初字199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执行人杜益萍提供担保的案外人李智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的房屋,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杜益萍提供担保的案外人李智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树明审判员 : 刘 燕审判员 : 韩 睿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 禹 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