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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执1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1282号原告浙江怡思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原明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兰溪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的(2016)浙0781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怡思工艺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至今尚欠违约金126000元、受理费2000元、执行费179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为此,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128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伍俊鸿代理审判员  郑 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