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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5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朱燕燕与泉州天一振翔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燕燕,泉州天一振翔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5248号原告:朱燕燕,女,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铁军,福建秦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天一振翔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南洋商厦A栋60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0992571201。法定代表人:施振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燕燕与被告泉州天一振翔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燕燕以双方纠纷欲庭外协商为由,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燕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为12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安腾代理审判员  钟娴英代理审判员  吴水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关 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