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72民初9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白下支行与南京华海船务有限公司、日照全强海运有限公司等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白下支行,南京华海船务有限公司,日照全强海运有限公司,高存浩,杨华云
案由
船舶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72民初99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白下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长白街***号。代表人:杨维来,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俨然,男,回族,1986年7月21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被告:南京华海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雄州南路***号恒顺园***幢***室。法定代表人:高存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小龙,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日照全强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上海路北、海滨二路西(中盛国际商务港)001幢01单元2012号。被告:高存浩,男,汉族,1973年9月29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区。被告:杨华云,女,汉族,1975年11月2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白下支行与被告南京华海船务有限公司、日照全强海运有限公司、高存浩、杨华云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白下支行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白下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白下支行撤回对被告南京华海船务有限公司、日照全强海运有限公司、高存浩、杨华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442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白下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潘晓帆审 判 员 颜 虹代理审判员 郑文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莫俊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