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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3民初3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许美琪与许式照、陈超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美琪,许式照,陈超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23民初3717号原告:许美琪。委托代理人:周孝明,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式照。被告:陈超萍。原告许美琪与被告许式照、陈超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许美琪借款本金人民币31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年间,被告许式照向原告许美琪借款本金人民币31万元,后经结算出具一份借条,借条中载明落款时间为2013年6月6日,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1万元,借条中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许式照未偿还借款本金。另查明,被告许式照、陈超萍于1995年4月25日登记结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许式照、陈超萍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许美琪借款本金人民币31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6年7月29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9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义务人未在上述履行期限自觉履行的,权利人有权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方 颖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