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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刑更1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罪犯张道太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道太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刑更1538号罪犯张道太,男,197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川中监狱二监区服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6日作出(2005)绵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道太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道太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9日以(2005)川刑终字34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并核准以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缓期间因无故意犯罪,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4日以(2008)川刑执字第101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6日以(2011)川刑执字第25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以(2013)南中法刑执字第137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又于2015年3月20日以(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72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川中监狱根据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8月1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道太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5年2月至2016年5月提请减刑定量考核积分101.97分,月平均6.37分,2016年2月29日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通知单、日考核记载表、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加(扣)分审批表、监狱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奖惩监区民警集体研究笔录、监狱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道太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道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5年8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雪梅审判员  黄河银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