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烟执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山东金创金银冶炼有限公司与赤城县万泉寺银金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金创金银冶炼有限公司,赤城县万泉寺银金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烟执字第26-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金创金银冶炼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赤城县万泉寺银金矿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山东金创金银冶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赤城县万泉寺银金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银精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烟商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烟执字第2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芳东审判员  张 雷审判员  邵志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怡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