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81财保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某公司与胡某、史某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某甲公司,胡某,史某,某乙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1财保175号申请人:某甲公司。被申请人:胡某。被申请人:史某。被申请人: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某。申请人某甲公司对被申请人胡某拟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申请人于2016年8月22日提请本院对被申请人进行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某甲公司270万元的保全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启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孔景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