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11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黄汉庭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汉庭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11刑初390号公诉机关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汉庭,男,196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1985年6月22日因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脱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2011年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3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金检刑诉(2016)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汉庭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敏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汉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汉庭于2016年1月29日17时多窜至汕头市金平区金新路麦当劳餐厅,趁着人多拥挤之际,在餐厅点餐台附近盗得被害人郑某放在外衣右侧口袋的一部金色苹果牌6S手机(套白底红点保护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627元),后离开麦当劳餐厅至汕头市金平区金新路小贩疏导区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从其身上缴获被盗的套有白底红点保护套的金色苹果牌6S手机一部。案后,该被盗金色苹果牌6S手机已发还被害人郑某。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出示了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被告人黄汉庭的户籍材料、前科材料,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鉴定机构资质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师岗位证书,被害人郑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熊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黄汉庭的辩解及辨认笔录,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鉴于被告人黄汉庭系刑满释放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建议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汉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汉庭于2016年1月29日17时多窜至汕头市金平区金新路麦当劳餐厅,趁着人多拥挤之际,在餐厅点餐台附近盗得被害人郑某放在外衣右侧口袋的一部金色苹果牌6S手机(套白底红点保护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627元),后离开麦当劳餐厅至汕头市金平区金新路小贩疏导区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从其身上缴获被盗的套有白底红点保护套的金色苹果牌6S手机一部。案后,该被盗金色苹果牌6S手机已发还被害人郑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汉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被告人黄汉庭的户籍材料、前科材料,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鉴定机构资质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师岗位证书,被害人郑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熊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黄汉庭的辩解及辨认笔录,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汉庭扒窃他人财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黄汉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扒窃的方式窃取他人财物,盗得财物价值4627元,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黄汉庭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汉庭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鉴于被告人黄汉庭是累犯、建议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量刑意见,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汉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30日起至2016年9月29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何 嵘审判员 胡晓虹审判员 郑维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淑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