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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民终686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北京市宏恩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与邢士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市宏恩汽车修理有限公司,邢士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68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宏恩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望楚村西。法定代表人:范云成,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士庚,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上诉人北京市宏恩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邢士庚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1民初4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市宏恩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北京市宏恩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北京市宏恩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窦江涛代理审判员  董和平代理审判员  李 昂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雅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