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03民初5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沈阳博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博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3民初5606号原告:沈阳博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北顺城路212号。法定代表人:巩志永,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静,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华,无职业。原告沈阳博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杨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沈阳博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静,被告李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阳博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拖欠的物业费924元(96.23平方米×0.8元每平方米×12个月);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3年1月1日入驻龙净晨光小区以来,被告一直享受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但一直拒绝交纳物业费。被告李华辩称,房屋是我所有,面积属实,欠费期间,因为时间过长,我记不清了,物业公司进驻我们园区的时候是没有备案的,只有一份合同,属于违规操作。2013年,原告没有履行物业的服务。2013年房屋漏雨长毛,车位顶棚漏水,物业公司没有给修理,只是给加了一层塑料布,根本没有用。原告撤离园区的时候没有在园区贴任何公示,导致园区处于弃管状态,园区垃圾没有人清理,单元门损坏没有人修理,只能用钥匙,造成很大不便,而且我有时候晚上回家,家里没人,我都进不了单元门。小区弃管阶段是业主自发雇人清理垃圾直到新的物业进驻。原告对园区的路面缺乏维护,因为车辆进出对地面损坏,导致地面损坏后对车辆底盘也造成损坏。小区根本都没有保安,小区内有多家业主被盗过,可以去派出所调查。本院认为,原告曾是“龙净都市晨光”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被告房屋所在物业小区由原告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也实际上接受了原告的物业服务,现原告要求被告作为相对人在接受了服务后承担支付合同约定相应价款的义务,是对自己合法债权的维护,应予支持。关于被告抗辩原告物业服务合同未备案的问题。因原告系与龙净都市晨光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是否备案属监管部门监管的范围,并不能作为被告拒绝缴纳物业费的理由。关于被告抗辩原告物业服务存在的种种问题。应当适当酌减物业服务费,根据收取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原则,以70%为宜,即人民币646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博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646元;二、驳回原告沈阳博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李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