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7民初3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杨卫林与闫凡东、山东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卫林,闫凡东,山东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27民初3479号原告:杨卫林,居民。被告:闫凡东,居民。被告:山东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凤花园22号楼151、152。法定代表人:刁凤芹,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凤贵、王立刚,该公司职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20层。负责人:郭振雄,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杨卫林与被告闫凡东、山东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临沂公司(以下简称为“顺丰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为“太平洋财保深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卫林,被告顺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立贵,被告太平洋财保深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闫凡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卫林诉称,2016年5月18日15时许,原告杨卫林驾驶鲁Q×××××号小型轿车沿莒南县淮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尹家钓鱼台村路段时,被告顺丰公司的雇员王贺兵驾驶鲁Q×××××号厢式货车与被告闫凡东驾驶的“四不像”拖拉机发生事故后,厢式货车又撞至原告驾驶的车辆,致原告车辆严重受损。鲁Q×××××号厢式货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保深圳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险各一份。事故造成原告杨卫林车辆损失15897元,花费评估费480元,要求三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7000元。被告太平洋财保深圳公司辩称,现场照片看出我方车辆无过错,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如判决我公司赔偿,应按事故证明划分责任,我公司只承担三分之一损失,程序性费用不予承担。本事故系三方事故,交强险应预留份额。被告顺丰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属实,但我方车辆在本事故中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实际车主是我公司,王贺兵系我公司职工,事故发生时从事职务行为。被告闫凡东未答辩。当事人各方无争议的事实:1、原告所诉的交通事故的事实;2、肇事车投保交强险一份,商业三者险一份,保险金额100万元,不计免赔。双方争议的焦点:1、事故的责任划分;2、原告杨卫林主张的车辆损失、评估费。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8日15时许,被告顺丰公司的职工王贺兵驾驶鲁Q×××××号厢式货车沿莒南县淮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尹家钓鱼台村路段时,与对行的被告闫凡东驾驶的“四不像”拖拉机及原告杨卫林驾驶鲁Q×××××号小型轿车发生事故,致王贺兵受伤,三车受损。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南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因现场无交警指挥且当事人对事故发生事实说法不一致,现场也无监控视频,无法查清事故的事实和成因。鲁Q×××××号小型轿车登记证书所有人为原告杨卫林,车辆经山东省天诺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车辆损失价值评估结论书认定,其损失总价值为15897元,花费评估费480元。被告闫凡东驾驶的“四不像”拖拉机未投交强险。本院认为,双方无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本次事故的责任划分,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双方均无异议,交警部门未对事故责任做出划分,因三方均为机动车,本院推定闫凡东与王贺兵共同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杨卫林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太平洋财保深圳公司及闫凡东应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杨卫林的车辆损失,交强险以外的损失由顺风公司承担35%的赔偿责任,由闫凡东承担35%的赔偿责任。原告杨卫林的车辆损失有相应的评估报告,评估费的相应的发票,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杨卫林的损失为车辆损失15897元、评估费4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杨卫林车辆损失2000元;二、被告闫凡东在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杨卫林车辆损失2000元;三、原告杨卫林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外的车辆损失11897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根据商业保险合同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4163.95元,由被告闫凡东赔偿4163.95元;四、原告杨卫林的评估费损失480元由被告山东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临沂公司赔偿168元,由被告闫凡东赔偿480元。以上第一至四项判决内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3元,保全费190元,共计303元由被告闫凡东负担151.5元,由被告山东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临沂公司负担15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世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葛寒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