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执3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永康市巨立塑料电器厂、程晓青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康市巨立塑料电器厂,程晓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4执3159号申请执行人永康市巨立塑料电器厂被执行人程晓青,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0084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程晓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程晓青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程晓青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程晓青(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10的存款人民币57167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圣权AUT())O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军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