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4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彭顺华与冉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顺华,冉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4执188号申请执行人:彭顺华,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被执行人:冉顺华,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彭顺华诉冉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2016)川3424民初1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执行彭顺华申请执行冉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冉顺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彭顺华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冉顺华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勇审 判 员 张选智代理审判员 卢泰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范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