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3执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闻喜县龙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福祥、宁彩菊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闻喜县龙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福祥,宁彩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3执6号申请执行人闻喜县龙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闻喜县。法定代表人薛宝菊,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福祥,男,汉族,195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闻喜县。被执行人宁彩菊,女,196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闻喜县龙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福祥、宁彩菊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执行标的物正在评估、拍卖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闻商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毅代理审判员 马 伟代理审判员 白笑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韩 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