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72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2016)琼72民初300号原告巩学学与被告钦州市桂钦海运集团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学学,钦州市桂钦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C}海口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72民初300号原告:巩学学,男,198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X。委托代理人:XX,上海铭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钦州市桂钦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永福东大街中地滨江国际第A1幢16层1601号房。法定代表人:郭永金,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受理原告巩学学与被告钦州市桂钦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钦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发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2月25日裁定受理桂钦公司的重整申请[案号为(2014)钦民破(预)字第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又于2015年8月14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北海海事法院发出《关于涉及钦州市桂钦海运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相关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2015)桂民请字第14号],明确在受理桂钦公司破产重整申请之后,有关桂钦公司的海事海商纠纷案件指定由北海海事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北海海事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z3ph8wsitw9tzrusmf案件唯一码审 判 员 吴永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有关债务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交下级��民法院审理。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如对有关债务人的海事纠纷、专利纠纷、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等案件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