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1124民初2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原告谢全生与被告雍冬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4民初2255号原告:谢某某。被告:雍某某。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8日立案。原告谢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要求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侯喜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