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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8民初10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梁某与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8民初1079号原告梁某,太原市杏花岭区物价局职工。被告佟某,新华幼儿园职工。本院受理原告梁某与被告佟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梁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成 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志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