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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6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陈华祥与王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祥,王海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6189号原告:陈华祥。被告:王海明。原告陈华祥与被告王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原告陈华祥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华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金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