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4民初34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郓城县华隆木业有限公司与巨野县辰欣木业有限公司、王念庚、王春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郓城县华隆木业有限公司,巨野县辰欣木业有限公司,王念庚,王春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3428-1号申请人:郓城县华隆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法定代表人:张兆功,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巨野县辰欣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法定代表人:王念庚,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王念庚,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申请人:王春梅,女,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郓城县华隆木业有限公司与巨野县辰欣木业有限公司、王念庚、王春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郓城县华隆木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巨野县辰欣木业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进行查封。担保人张兆功以个人在XXXX银行存款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巨野县辰欣木业有限公司在其公司院内的机器设备一宗,祥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16年9月3日起至2017年9月3日止;二、冻结担保人张兆功在XXXX银行账户为XXXX48183901711XXXX的存款6万元,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16年9月3日起至2017年9月3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德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