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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民终8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重庆尧生实业有限公司与岳保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尧生实业有限公司,岳保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民终8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尧生实业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南岸区,实际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法定代表人:高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飞(公司员工),男,生于1980年2月24日,住重庆市南岸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保容,女,生于1975年2月18日,汉族,香港居民,住重庆市綦江区。上诉人重庆尧生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岳保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胜县人民法院(2016)川1622民初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7月11日收到法院的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书,至今仍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的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尧生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江海燕审判员  杨臣双审判员  冯 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 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