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5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陈马与林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马,林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5324号原告:陈马。被告:林智。原告陈马为与被告林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法院判决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姚青清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查明:被告林智由案外人周光志担保于2013年4月21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被告林智至今未归还,担保人周光志亦未履行保证义务,原告遂于2016年8月15日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马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15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林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至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代理审判员 姚青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鲍蒙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