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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催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上海能富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能富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4民催3号申请人上海能富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申请人上海能富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6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上海能富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9040004122027115、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000元、付款行为上海农商银行望新支行,付款人为申请人,收款人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蜀山街道办事处结算专户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能富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孙 杰审判员 高 强审判员 俞 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凌东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