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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民终1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浉河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与张金华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金华,浉河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民终14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金华,女,回族。委托代理人陈革文,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浉河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张兴旺,主任。委托代理人XX顺,浉河区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董大磊,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金华因与被上诉人浉河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5)信浉民初字第28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金华委托代理人陈革文,被上诉人浉河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委托代理人XX顺、董大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5)信浉民初字第281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审 判 长  买戈良代理审判员  付 巍代理审判员  朱永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彭仲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