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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1民初1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雪峰诉被告张雪艳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1民初1339号原告:张某某,男,1949年11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朝阳县柳城街道。被告:张某某,女,195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柳城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