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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2民初2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咸阳五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咸阳五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2民初2844号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联路1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30789016。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咸阳五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西路壹品峰境小区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04006751207995。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咸阳五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晓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