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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3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高学海与被告四平市奋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奋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学海,四平市奋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03民初291号原告:高学海,住吉林省集安市。委托代理人:胡永杰,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平市奋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四平市经济开发区****号。法定代表人:尹成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房晓雯,吉林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学海与被告四平市奋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奋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2016年5月12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高学海的委托代理人胡永杰,奋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房晓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学海诉称:2014年11月高学海与奋进公司签订《四平市奋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半挂车销售协议(REV.A5)》,约定原告购买型号为CFJ9351TJZ骨架车2台,预交定金5000元,金额122000元。合同签订后,高学海预交了定金并通过银行贷款方式将全部购车款付给了奋进公司。2015年3月,奋进公司交付了车架号为×××和LA9HGGJ32FTSFJ002的两台半挂车及合格证,并以高学海车辆挂靠单位圆合物流(大连)有限公司的名头开具了两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但在大连办理机动车登记时,被书面告知“轴距长度与出厂合格证不相符合”,车辆无法登记落籍。高学海将车辆无法登记原因反馈给奋进公司并要求其尽快提供相关手续继续办理车辆登记,但奋进公司并未积极履行相应义务,至起诉之日车辆仍未能登记落籍。因所购挂车无法登记,高学海只得将2台挂车付费保管在停车场等待,造成高学海无法及时营运维持生活,贷款无法按时偿还被追加滞纳金和费用,从大连到四平往返十余次维权支出大量费用。高学海曾提出退车赔偿或不退车赔偿两种协商方案,但奋进公司始终百般拖延,毫无履行义务和解决纠纷的诚意,至今还在扩大高学海损失。奋进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造成高学海所购的为了营运的车辆无法运营使用,给高学海造成了较大的精神伤害,依法应当在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再以赔礼道歉方式承担相应责任。由于奋进公司严重违约,故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及《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高学海、奋进公司签订的《半挂车销售协议》;2、判令高学海退回所购买的2台半挂车、奋进公司返还高学海全部购车款及定金,奋进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高学海的全部经济损失228266元及全部购车款和赔偿款至给付之日的银行贷款利息;3、判令奋进公司在吉林省电视台、吉林日报、汽车之家网站、中国专用汽车网、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上向高学海连续3日作出书面赔礼道歉;4、奋进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相关费用、保全费及差旅费。奋进公司辩称:1、高学海虽然提供了买卖合同,但没有提供给付购车款的相关证据,高学海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2、本案涉及的骨架车是胡宏亮购买,应由胡宏亮主张权利;3、奋进公司在2015年6月初通知胡宏亮奋进公司已对车辆的技术参数进行,进行了修改,并公开发布。骨架车可以办理登记落籍,奋进公司没有构成根本性违约,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也不存在赔偿问题;4、高学海第3项请求不是合同案件的处理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高学海与奋进公司签订《四平市奋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半挂车销售协议(REV.A5)》,约定原告购买型号为CFJ9351TJZ骨架车2台,预交定金5000元,金额122000元。合同签订后,高学海预交了定金并通过银行贷款方式将全部购车款付给了奋进公司。2015年3月,奋进公司交付了车架号为×××和LA9HGGJ32FTSFJ002的两台半挂车及合格证,并以高学海车辆挂靠单位圆合物流(大连)有限公司的名头开具了两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015年4月16日,高学海在大连办理机动车登记时,被书面告知“轴距长度与出厂合格证不相符合”,车辆无法登记落籍,高学海与奋进公司协商未果。2015年6月4日,奋进公司在中国汽车网、中国汽车工业信息网上公布了符合该车的技术参数。2016年6月12日为高学海重新办理了与所购车辆轴距长度相符的合格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半挂车销售协议、合格证、发票、机动车登记退办单、汽车产品技术参数等。根据高学海的诉讼请求和奋进公司答辩人的答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高学海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当事人对本案的争议焦点无异议和补充。本院认为:高学海与奋进公司签订的半挂车销售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已实际履行,奋进公司应当提供与高学海所购车辆相符的合格证,未提供与车辆相符的合格证给高学海造成不利后果,奋进公司显有责任。在高学海落籍被退回后,奋进公司在中国汽车网、中国汽车工业信息网上公布了符合该车的技术参数,后又重新办理了与所购车辆轴距长度相符的合格证,高学海购买奋进公司的车辆具备落籍条件,能够实现购车目的,不具备合同解除的条件。但车辆应回厂更改车架号,奋进公司按照新车架号重新开具发票。高学海的要求解除半挂车销售协议、判令高学海退回所购买的2台半挂车、奋进公司返还高学海全部购车款及定金,奋进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高学海的全部经济损失及利息、判令奋进公司在媒体书面赔礼道歉、承担保全费及差旅费的请求,因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高学海与被告四平市奋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签订的《半挂车销售协议》有效;二、原告高学海落籍时,被告四平市奋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应及时为高学海提供车辆落籍相关手续。一审案件受理费4720元,由被告四平市奋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岩审 判 员  潘立国人民陪审员  曲俊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玉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