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2执3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南支行与福建中科万邦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洛驰制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南支行,福建中科万邦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洛驰制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陈英洪,吴丹凤,何文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2执3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南支行,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负责人徐秀清,行长。委托代理人柯志恒、方清清,福建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中科万邦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法定代表人吴丹凤,经理。被执行人福建洛驰制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法定代表人陈英洪,总经理。被执行人陈英洪,男,汉族,住莆田市。被执行人吴丹凤,女,汉族,住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何文铭,男,汉族,住莆田市城厢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南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中科万邦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洛驰制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陈英洪、吴丹凤、何文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金融机构及房屋、土地、车辆等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徐 杭执行员 黄志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芬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