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民辖终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新绿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江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新绿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江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民辖终2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新绿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建国,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江峰。上诉人新疆新绿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江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6)新0104民初2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新疆新绿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我公司与杨江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发生在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农场三队,应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头屯河农场三队属于垦区范围,故本案应由三坪垦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三坪垦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杨江峰答辩称,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管辖。我与上诉人均不属于三坪垦区辖区居民和单位,且上诉人上诉时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与其在原审中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并不一致。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新疆新绿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阿勒泰路1786号,属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辖区,杨江峰作为原告选择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新疆新绿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兰 莉审 判 员 樊 小 宁代理审判员 帕提古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