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02民初1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6
案件名称
原告郭琪诉被告乔凤伟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琪,乔凤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02民初1786号原告郭琪。被告乔凤伟。原告郭琪诉被告乔凤伟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郭琪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琪已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被告乔凤伟已向原告郭琪支付完毕办理业务费用款949元,原告郭琪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送达费40��,由原告郭琪负担。审判员 黄继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玉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