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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2民初1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6

案件名称

原告郭琪诉被告乔凤伟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琪,乔凤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02民初1786号原告郭琪。被告乔凤伟。原告郭琪诉被告乔凤伟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郭琪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琪已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被告乔凤伟已向原告郭琪支付完毕办理业务费用款949元,原告郭琪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送达费40��,由原告郭琪负担。审判员  黄继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玉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