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4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徐晟与汪宗昌、徐月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晟,汪宗昌,徐月英,汪宗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4民初1137号原告:徐晟。被告:汪宗昌。被告:徐月英。被告:汪宗礼。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晟与被告汪宗昌、徐月英、汪宗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原告徐晟发出了开庭传票,原告收到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964元,由原告徐晟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余雪富人民陪审员 王桂香人民陪审员 江金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晓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