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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4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徐晟与汪宗昌、徐月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晟,汪宗昌,徐月英,汪宗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4民初1137号原告:徐晟。被告:汪宗昌。被告:徐月英。被告:汪宗礼。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晟与被告汪宗昌、徐月英、汪宗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原告徐晟发出了开庭传票,原告收到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964元,由原告徐晟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余雪富人民陪审员  王桂香人民陪审员  江金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晓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