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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82民初1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罗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82民初1207号原告罗某,女。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李某,男。案由:离婚纠纷不公开理由:离婚审 判 员  曹诗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金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