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2民初3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丁风与何彦燕、左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风,何彦燕,左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2民初3247号原告丁风,女,1966年4月15日出生,回族,住南阳市长江路**号。被告何彦燕,女,住南阳市康远机械厂。被告左志伟,男,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丁风诉被告何彦燕、左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现具体送达地址及具体身份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丁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50元,退回原告丁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永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增华-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