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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2民初2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陈杨与重庆宝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杨,重庆宝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52民初2484号原告:陈杨,女,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重庆宝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五桂镇兴隆街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663557811L。法定代表人:陈鑫,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陈杨诉被告重庆宝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图商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宝图商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杨请求宝图商贸支付欠发劳动报酬9800元,主张陈杨于2015年3月2日开始到宝图商贸从事业务员工作,约定报酬为3600元/月,因宝图商贸经营不善终止经营,于2015年7月10日向陈杨出具了9800工资明细条,宝图商贸至今仍未兑现。被告宝图商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陈杨于2015年3月2日开始到宝图商贸从事业务员工作,约定报酬为3600元/月。2015年7月10日,宝图商贸向陈杨出具了9800工资明细条,该工资明细条主要内容为“工作明细条,今欠原公司员工陈杨截止解除劳动合同时所欠产生费用9800元未结清,在该员工收到该款项金额时自动作废”。在该明细条中有宝图商贸管理人员张康伟的签名,加盖有宝图商贸公司印章。上述事实,有工资明细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凭,并经本院审查,可以认定。本院认为,陈杨所举示的工资明细条具有工资欠条的性质,陈杨凭该明细条主张宝图商贸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本案不涉及劳动关系的其他争议,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范围。宝图商贸作为用人单位应向陈杨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现该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故本院对陈杨的诉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重庆宝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陈杨支付劳动报酬9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重庆宝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健代理审判员  胡锦超代理审判员  周致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星高国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