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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2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张来荣与刘三甫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来荣,刘三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361号申请执行人:张来荣。委托代理人:马泰宁,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三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来荣与被执行人刘三甫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的(2016)皖11民终3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刘三甫于判决送达后十日内支付张来荣欠款131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8月4日起按欠款1315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民终3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张玉碧审判员  王飞兵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