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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6执10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宁夏万乘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海明敏、宁夏鑫海兴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宁夏鸿盛达商贸有限公司、宁夏乾富商贸有限公司、海莹莹、XX、宁夏鑫海兴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万乘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海明敏,宁夏鑫海兴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宁夏鸿盛达商贸有限公司,宁夏鑫海兴实业有限公司,宁夏乾富商贸有限公司,海莹莹,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6执10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夏万乘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海明敏,男,1980年8月2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宁夏鑫海兴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海明敏,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夏鸿盛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海明敏,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夏鑫海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海明敏,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夏乾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海明敏,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海莹莹,女,1987年2月3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XX,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永康南巷11-3-101号。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商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2895194元,未执行标的289519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屋、车辆以及银行存款做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无房屋、车辆产及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商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君平代理审判员  沈天宇代理审判员  秦慧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哈志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