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2民初1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成都濛阳农副产品综合批发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与赵兴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濛阳农副产品综合批发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赵兴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2民初1681号原告成都濛阳农副产品综合批发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濛阳镇工业集中开发园区物流大道中段18号。法定代表人:祝义财,职务:董事长。被告赵兴富,男,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居安区。原告成都濛阳农副产品综合批发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兴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成都濛阳农副产品综合批发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濛阳农副产品综合批发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成都濛阳农副产品综合批发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叶尚杰代理审判员 何 倩人民陪审员 肖正鑫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兴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