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催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江阴市成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碧海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阴市成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2民催76号申请人:江阴市成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滨江西路*号*幢***室。法定代表人:黄碧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贵忠,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江阴市成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6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至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且不少于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40200051/23931493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5年12月9日、出票金额65000元、出票人宁波福特恩净水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佛山市惠特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慈溪农商行匡堰支行、背书人佛山市惠特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阴市成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江阴市成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 红审 判 员 宋国梁人民陪审员 童松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施梦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