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4执2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刘照洋、王小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照洋,王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2570号申请执行人刘照洋被执行人王小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虞民初字第0141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小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小刚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小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王小刚(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01的存款人民币11506.14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张荣())O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陆振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