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民初第3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张美娟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美娟,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第3579号原告:张美娟。被告:XX。原告张美娟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张美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3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原告将银行存款8万元取出后,又配上家中5万元借给被告。2012年3月17日被告收款,并书写借条一张,保证于2012年5月14日前归还,用张尊义房屋抵押。后逾期未还,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两次提供的送达地址,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告XX送达了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应诉手续,但信件均被退回,注明理由分别为“收件人不在指定地点”、“查无此人”。原告现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身份证号码、住所等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有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本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明确的住所等信息,致使本案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美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本院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厉 玲人民陪审员 金生贵人民陪审员 周书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薛 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