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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2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王才与董晓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才,董晓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8102民初1262号原告王才。被告董晓林。原告王才与被告董晓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被告雇佣原告自有的挖掘机进行修筑堤坝工程,工程量为2300米,被告应支付挖掘机作业费20000元。工程结束后,被告支付原告挖掘机作业费10000元,2014年7月7日,被告为原告出具10000元的欠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此款。本院认为,原告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按照被告的要求为其施工,原、被告之间形成了承揽合同法律关系。被告接受原告的工作成果后为原告出具欠条,其应当按照欠条确定的金额给付原告酬金。原告要求被告给付10000元挖掘机作业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抗辩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审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董晓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王才挖掘机作业费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董晓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高 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范振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