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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5执7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宣化县泰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抚州市大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岛国际联合(天津)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化县泰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抚州市大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岛国际联合(天津)有限公司,天津惠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金马房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5执7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宣化县泰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宣化区沙岭子镇大市场东五区。法定代表人黄国清,总经理。被执行人抚州市大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大桥南路五皇殿商城对面。法定代表人姬学习,总经理。被执行人北岛国际联合(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穆楠,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惠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华苑产业区物华道2号A座2-29室,组织机构代码:60089104-6.被执行人北京金马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西街18号。法定代表人吴文高,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宣化县泰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抚州市大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岛国际(天津)有限公司、天津惠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金马房产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宣化县泰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5)宣县商初字第11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郝建军代理审判员  张长江人民陪审员  李春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