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4执3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北京艾的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某,北京艾的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4执396-1号申请执行人罗某某,女。被执行人北京艾的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炳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罗某某与北京艾的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2015)道法民初字第202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行了案款58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道法民初字第202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赵章成审 判 员 何明江代理审判员 陈奕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红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