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4执9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蒋桂亮、韦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桂亮,韦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4执9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桂亮,男,195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被执行人韦原,女,1965年12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鹅山路五区13栋1单元601室,身份证号码450203196512100429。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204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韦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韦原在工商银行账户21×××97内的存款21622元至我院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卢春发二〇一六年××月××日书记员 熊文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